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权威性。
这要看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方式。
一般保证的话,要先就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强制后,才实现,这个时候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这个时候呢,由于债务人自身有提供物的保证,所以这部分财产就会先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就没有先后顺序了。
提醒一下,如当初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约定,就默认为连带责任。
民法典颁布后,392条,虽然沿用了此前物权法,但是就此目前有俩个观点。
1、沿用原最高法观点,限制主义仅保护保证人。即仅第三人保证时,对债务人物保,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之间没有顺序限制。理由在于促进贸易和金融流通,保护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选择权。
观点2认为,债务人自己财产物保情况下,混合担保的应采取自由主义。即不仅第三人保证有先诉抗辩权,第三人物保也有先诉抗辩权。
原先观点1、是主流观点。现在有所转变。
但对此还没有最新的最高法判例,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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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嗯,这要看那个第三人和债务人本身的担保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一般担保,那必须先要求债务人本身承担,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久没有先后顺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