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首付、商贷买房,但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以后要是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2024-11-24 13:25:2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是这样的,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原则上房产就属于这个人的。但是有两种情况:

  1. 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没有写名字那个人的首付属于借给房产证写名字一方的钱,离婚时房子归房产证有名字的一方,但需向另一方返还首付款,并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期间房屋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 

  2. 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够详细吧,希望采纳哈!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请参看参考资料的网址,有详细的解释,如果还不明白,请再次提问。

回答2: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民法典》不动产归属的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现我们依照以下两步进行分析解答: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房产是属于该登记方所有的,但根据婚前协议,双方共同首付并偿还贷款,则另一方在离婚时可根据自己缴付金额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等价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由于该房产是婚前取得,理应是一方个人财产,而该房产在婚后的收益才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综上分析,这房产仅为登记方所有,另一方仅能获得相应财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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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针对您所述的情况,答复如下: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剩余房贷由产权登记方偿还。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以及婚前共同支付的首付款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答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如果是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产归于房产证登记人的名下, 这也就是说,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是共同付的首付,如果不能的话,离婚后房子归于登记人的名下,但是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回答5: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