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公司难道没有员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吗?
他都去别的公司上班了,说明没有在你们公司上班对吧,那他旷工了吗?旷工了为何不处理呢?处理了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你
们的管理规章制度啊,那还不开他等什么啊,等着继续给人家发工资啊?违反了劳动合同了,开他了就终止劳动合同了。
请参考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所说情况符合三十九条第四项,尽快执行吧,尽快完善你们管理规章制度吧,需要法律援助,可以给我留言,我可以免费给你们提供法律帮助。记住,是免费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