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州国建立不久,为了加紧对长春的控制,即在所谓“新京”(今吉林长春)设置了受伪民政部警务司辖制的伪满首都警察厅,管辖“新京特别市”和长春县的警务,共有伪警察2000余人。
伪满洲国政府于1932年(大同元年)6月颁布「首都警察厅官制」(大同元年6月11日教令第29号),同年10月15日首都警察庁正式开始办公。最初的办公楼设在今长通路长春监狱处。 1937年首都警察厅改属国务总理大臣,同年将长春县警务移交,不再由首都警察厅负责。1940年11月,首都警察厅划归“新京”特别市政府,警察厅总监受新京特别市市长的指挥。首都警察内设外事科、警务科、特务科、刑事科、警防科、保安科、经济保安科、建筑工厂科、卫科、兵事室、警察官室,其中只有保安科长是中国人。在市区各处设有8个警察署(消防署、敷岛署、长通署、大同署、顺天署、安民署、东荣署、宽城署、和顺署),l个警备队(约300人)。另还辖有消防署和新京地方警察学校(警察厅副总监兼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