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变相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富士康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富士康变相裁员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其实,公司是有权对记过开除的情形予以规定的,并且可以根据记过严重程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正常规范是,该制度要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同意通过,并通过合理方式公示予员工方可执行。从实际情况来说,员工因为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虽然不法,但是因为未关电脑而被开除,在劳动冲裁那边会判“公司显失公平”,就是公司这么做不合适,一般劳动仲裁也就判个恢复劳动合同吧……违法解除并要求赔偿金好像有点难。
另外,公司提供午饭不允许外出,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限制人身自由(公司保证了员工正常的生理需求——吃饭,午休)……假如说工厂在荒郊野外,出去也没地方干别的事,或者跑出去会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那公司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这一点理论上没什么,但是确实是不够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