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中法官是占主导地位的,而律师只是扮演一种仅仅的辩护的角色,并不能象欧美国家的(英美法系)律师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官产生自由心证,而最终的胜诉与败诉的决定权在法官手中。
其次,欧美即英美法系的法官是根据判例进行审理的,法官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造法。
再次,我国的从事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去当律师,而欧美是去当法官,他们的律师从业证书的取得是很困难的,不像我国,只要过了司法考试,再实习一年就可以当律师,所以相比之下,我国的律师的法律水平明显低于欧美国家的律师。
再次,我国是政府主导下的司法体制,司法是时时受到政府的干预,由此,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权力和地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是地位很低的。尤其表现在刑事庭审中。而欧美的司法是完全独立的,法官也是终身制的,不受政府的干预,律师的地位在法律中如何规定,在实际中也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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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律师的作用不明显,主要还是法官来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和法官搞好关系
还是因为法制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