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可操作性!现实中,试用期内随时开路没有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请你走;你也可以随时告知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