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量不计提减量。
五、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属于永久性的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2: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额额。童鞋,你是会计几班的?湛忠灿交你们班?
我也在百度这几个问题。据说有60分、、、
你找到几个问题的答案了?
一、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
五、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