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务派遣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的软肋之一。从几年的实践来看,劳务派遣问题存在很多的法律盲区,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不法分子和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约束,盘剥劳务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劳务派遣管理的呼声很高,预计,明年的人大会依然会是焦点之一。
附:劳务派遣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未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签订的是派遣服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契约关系,即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要派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协议;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签订的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挥与劳务提供关系,即派遣员工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上三种合同,派遣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劳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未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
对于是否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范围加以限定,目前有关各方争论不一。笔者认为,如果对劳务派遣的行业、工种或派遣期限限制严了,将难以规范现在已经大量存在的各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也很难真正保护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如果规定宽泛了,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如通过明确和强化派遣方与要派方的责任和义务,来限制其规避法律义务、降低用人成本的动机。
(三)未明确派遣机构的资格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一,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劳务派遣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四)未明确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的责任划分
派遣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2)告知的义务,派遣机构应向派遣员工告知要派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要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签订用工合同的义务;(2)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义务;(3)上岗培训的义务(这项义务如果在派遣服务合同中有具体约定,按约定办);(4)承担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应当明确规定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之间应当承担的独立责任和连带责任。同时,国家有必要将劳务派遣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目表,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
(五)未明确劳务派遣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只限于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或要派单位(以下简称两个单位)之间,派遣员工与两个单位间的争议,以及两个单位间的争议,即使涉及派遣员工利益,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在存在两个单位共同侵权或者连带责任的争议中,两个单位都应当作为被申诉人。在由某一个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单位有利害关系,前者应当作为被申诉人,后者应当作为第三人。
主要是对劳务派遣待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我觉得劳务派遣人员干的活比正式员工(合同工)多而且勤苦,可是拿到的工资特别少,只上五险没有公积金。扣除五险之后的工资还不到地方最低标准的工资。
这样的情况觉得太不合理了,不知道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规定,可以让劳务派遣人员过上好的生活?
另外,劳务派遣招工都招聘什么样的员工?是本地以外的外省员工还是本地毕业生也可以招聘为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本来就是劳动用工形式中很普通的一种,对象是任何人,包括外省员工和本地毕业生。也不存在专门的立法保护。
2、劳务派遣说白了就是大企业想用苦工却不想坏名声,所以才通过派遣公司这个盾牌来实现用工如果大企业愿意给工人与正式工同等待遇,那又何必把钱给派遣公司来赚?
3、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不是什么好东西,在大企业上班名声好听,但是不一定实惠。
4、不交公积金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法律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保护有以下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