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单位是公斤,即使信用证未规定机动幅度,允许交货数量溢短装5%,即交货范围是:
[5000*95%,500*105%],也就是[4750,5250],由此可见,实际交货4692公斤是违反合约及信用证规定的,属于数量不符(实质性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
参考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