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
此种情形下,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
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办理结婚证的情形下,双方不具备夫妻支架你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无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处理。
3、如果继母与父亲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原则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姻的效力自符合婚姻法实质婚姻构成要件时开始计算。
继母与父亲补办结婚证,或双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在父亲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由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父亲的父母(如果尚在世),父亲的配偶(合法配偶此种情形下系继母),父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无相互的继承权。
1、你父亲如果没有遗嘱,而且你继母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与你父亲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你父亲的这个遗产又是事实婚姻关系待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依法应当先分割一半给你继母所有,另一半应当由你和你继母各得其中的一半。2、如果遗产中有你父亲的婚前财产(事实婚姻成立以前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应当直接分割给你和你的继母,各50%。
事实婚姻在很多很多年前是存在的,但废除已经很久,现在没有,如果你父母的事实婚姻存续已久,那样的婚姻关系还是被承认的,她当然可以享受继承权啊,分配大致如下,共同财产一分为2,一份归女方,一方由你们双方平等继承!至于一些什么未成年多分什么的就看情况而定了。
你继母是什么时候与你父亲同居的?若是新婚姻法颁布之前,那这种同居关系是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在继承上是有份的。若是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同居的,这种关系只是“同居”,法律上是不承认是“婚姻”的,那就是说在遗产上是没有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