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没有权利要求乙偿还。丙和乙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甲和乙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乙有向甲请求其偿还债务的权利,甲向乙偿还债务仅仅是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是乙在甲借钱的过程中为甲提供担保或者乙从甲处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甲乙之间的债务,那么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丙向乙主张部分权利。
无任何法律依据
丙只能向甲追讨借款
你说的串通行为是否有确凿证据可以证实,如果有,甲乙应负连带还款责任。
如证据确凿,这已构成了诈骗罪,两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可同时向甲、乙任意一方提出民事连带赔偿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