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省农村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2025-01-02 22:31:4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这个赔偿标准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则计算。
规则如下: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 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回答2:

赔偿标准是: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块(片)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在以上规定范围内作相应补助。

年均产值(元/亩) 倍数 标准(万元/亩)
1500元以 8-10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

2、征用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
3、征用农田水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该地块所在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计算。
4、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参照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计算。
6、征用市区和各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统一按照临政发[2003] 198号发布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