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出现之前,国际贸易凭的是商业信誉,即买家或卖家的信誉,比如预付货款,那么卖家是否交货,全凭卖家的信誉——卖家如果信誉好,那么没有问题,卖家按时交货;如果卖家信誉不好,则就有可能不交货,乃至卷款走人。如果是货到付款,或交货付款,那么买家是否付款,全凭买家的信誉——如果买家信誉好,则货到付款,或单到付款;如果买家信誉不好,那么货到或单到,买家就是不付款,则卖家毫无收款的保障。
那么,为了解决既能保证买家收到货物,又能保证卖家收到货款这个问题,商人们发明了“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即引入银行信誉——由银行出面以银行自己的信誉做担保,即只要卖方(受益人)按时交货,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银行(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这样就解决了买卖双方“麻杆儿打狼两头怕”的尴尬局面,买卖双方通过信用证结算这种手段,可以不用担心不交货和不付款的担心,从而可以利用这种银行信誉,放心大胆地交易,哪怕是新结识的客户交易,也不必彼此戒备,为了先付款还是先发货而争论不休,无法成交。
因此,信用证被称为是商人们的“天才发明”,也正因为信用证的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进而为扩大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立下卓越的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