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是代表企业履行职责,用工单位应该是企业,怎么会是自然人个人(法定代表人本人)呢?因此,仲裁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的这种说法如果只是在庭上说说,没有体现在仲裁文书中,那也就算了,否则你可以对仲裁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相信法院会纠正这种错误的。至于仲裁员个人要负什么责任,你可以向仲裁委反映,由仲裁委根据内部的规定予以处理。
个人业务水平有问题,该仲裁员仲裁后产生冤假错案,会由其领导对其批评教育,没有什么其他的责任。同时仅有法人签字的劳动合同,最好辅佐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形成,对你更有利
仲裁员解释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