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属于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情况。
甲、乙都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丙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间接正犯。
要注意甲乙由于年龄不达16周岁,所以丙触犯的是抢劫罪,并且由于致人重伤,所以要加重量刑。
本人认为,如果甲按照丙的意思打别人打伤,则丙承担责任。如果甲方在打的时候超过了丙的教唆范围,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伤害。
首先,甲和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是实行犯并可能要从重处罚,丙是抢劫罪的教唆犯;其次,乙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丙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最后,三人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