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2024-12-13 16: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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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银行拒绝付款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无关。

2、我方没有失误。如果一定要说有,那么就是应该拒绝信用证中的“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这个条款。但是,开证行不能够以该条款来推卸自己作为信用证的责任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该单据与开证申请人无关。

回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