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杰死后,他的遗产由他的妻子韩梅、女儿刘甜甜、养父母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生存方韩梅所有,另30000元是刘杰遗产,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继承。
2 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按其遗嘱由养女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包括三间房和10000元钱。
3 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宋丽华继承。她的遗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前的3000元;二是继承来的三间房和10000元存款中的一半,即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另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属于其丈夫的财产,因为其继承来的父亲的遗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属于转继承。
4 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至于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要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而定。本案中以第一次公证遗嘱计算,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0000元遗产。
1、刘杰死后,他的遗产有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继承。先把夫妻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韩梅所有,30000元是刘杰遗产,有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平均分割。
2、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宋丽华,刘玉,刘甜甜继承。刘甜甜是代位继承。因为刘建民已经立遗嘱的3间房,10000元存款归刘玉继承。所以,没有其他遗产,不能分割了。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宋丽华继承。继承来的三间房,10000元存款是遗产,3000元是遗产,有宋双,宋宇,宋丽华平均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是无效的,刘甜甜能继承10000元存款。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刘玉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继承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分不到遗产。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刘杰死后,其个人财产3000元由妻韩梅、子刘甜甜、父母刘建民与宋华丽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处分,其中刘玉的财产由其子宋玉代位继承。
3、刘玉死后其个人财产(生前3000+夫妻一半)由其丈夫宋双、子宋宇、母宋丽华平分。
4、按照后期公正的遗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