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问题我没有看过相关的资料,所以帮不到你了。
不过从生活中来看,舆论会影响到司法程序上的处理。
而司法程序在执行中会兼顾到舆论
这两者的关系就像李刚他孩子撞了人而遭到处理一样。
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本,而理是在处理相关司法程序中用相对客观的因素去量刑
比如说,如果某人伤害别人是因为自卫造成的,那么这个时候在处理他的时候,就要考虑他的行为,就不能按照原有的规则去处理了。
换过来说,一个小偷在偷取他人财务的时候被别人发现而受到伤害,那么在法的角度,被偷的人不应该去伤害他,而是应该交给相关部门。可是谁遇到小偷不揍他呢。揍得不严重的情况下,自然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也不会过多的追究打小偷的人的责任,可是一旦把小偷打死或者打残,那么这个时候又会追究打小偷的人的责任了。因为这个时候小偷被打残、打死的结果和被偷东西的人的损失比起来,小偷因为违法而受到的损失较大,而法的公平就必须以维护受到侵犯较严重的人的利益为前提。小偷偷了东西是错的,可是把小偷打残、打死也是不对的。
而像李刚他儿子,还有重庆北碚的书记,就必须考虑到涉及的影响而选择合适的办法了。
法的根本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而理就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对当事人双方的影响和舆论对次的看法。
英国人被杀让重庆换了人,也是因此。
纯属个人看法,我对你提到的问题没有研究过。
司法理论依据源于社会舆论实践,此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