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个合法的建筑要经过很多不同政府部门的程序,你缺少任何一个都是违法建筑.主要的政府审批环节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规划设计许可证
3、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4、取得施工规划许可
5、经验收并取得房产证
以上五个主要的证件也是5个主要的审批环节,缺少一个都是违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规划局等可以在各自职权内执法
1不是,房管局管理房产登记,颁发预售许可证等,此职权由规划局行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可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3夜间执行,没有公告,自己支付施工队5000元拆除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区城管局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但是其权限有多少需要看增加该部门的文件的授权范围;由于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城管部门,建议你再查一下该地区的规定。
后边两个问题都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第一,有权限的话,王某是可以与城管局达成执行协议的,区城管局的行为按照法律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不是有再通知的义务,还要看各地的执行管理规定。第二,如果是没有权限的话,王某与城管局达成的协议就够不上行政性质,只能算是民事性质,区城管局的行为也就有越权的表现。
城市管理局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它的基本职权。你在场可以和他协商,不在场就直接给你强制拆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