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国贸的题。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都写得是三级品。单刀发货时装船发现

2025-03-21 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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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本案在实际应用中应该考虑的是教训:即合同签订和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应该积极备货,由此就不会发生等到发货时才发现库存的货物告罄的情况,也就不会有本案发生——这是本案的实际意义。

至于本案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仍有风险,那就是买方得便宜卖乖,即如果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那就是说明所交货物不是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那么,开证行可以以品质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为由,拒付货款。而买方甚至可以借此以不付款为要挟,要求降价,则卖方不但亏掉二级与三级的差价,还要再打折——这种风险不是不会发生。

因此,本案例既然是信用证结算,而且是以好顶次,那么单据就不能够在发票上加注,写什么“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而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品级写,以保证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利用信用证安全收汇。

至于以好顶次,只能自认倒霉,吃哑巴亏,还不能够往外说。

回答2:

不妥当,这种应该积极要求更改信用证,否则凭空蒙受损失的同时仍然承担潜在的商务纠纷,进口方可能以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者单证与货物不符来提起法律诉讼,申请法院颁布止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