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的,自产生后它就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起来。
授权立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及在立法实践中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授权立法的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见研究授权立法对我国授权立法水平的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扩展资料:
授权立法的特征
1、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
2、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3、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
主要是两个授权立法,一个是行政法,一个是港澳法。并非是制定法律不成熟,而是授权的立法的部分多属于专业性特性较强,立法主体并不懂这方面,所以才授权立法。再待立法成熟制定法律。
一般是面对新情况,制定法律还不成熟,先授权立法,等成熟后再上升为制定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