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不同: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仅指占用耕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有土地)
计税依据相同:面积
征收机关相同:地方税务机关
征收方式不同: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一次性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年缴纳)
减免税范围不同:
耕地占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同之处在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在土地取得环节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目的是保护耕地。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引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在不同环节征收的税种,因此,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后,在土地持有和使用过程中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在占用耕地的当年,考虑到纳税人已经支付了较高的补偿费、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设置为批准征用耕地的1年以后,从而保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