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性规定与传统做法,判决书上的公章应该为红色圆章。
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必须”是红色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公章是真的,不是伪造的,且该蓝色章不是个别人的私自行为,即可认为虽公章为蓝颜色不妥当,但仍具有公章所应有的效力。不能因为其色泽与颜料的差异而否定公章的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呀,按一般性规定与传统做法,判决书上的公章应该为红色圆章。
应该是应该,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必须”是红色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公章是真的,不是伪造的,且该蓝色章不是个别人的私自行为,即可认为虽公章为蓝颜色不妥当,但仍具有公章所应有的效力。不能因为其色泽与颜料的差异而否定公章的法律效力。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做判决书需要加盖法院的公章,公章的制式有红色圆形,至于你所提到的蓝色盖,按一般程序应当是“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我国的公章多数是红色的,法院公章也不例外。蓝色主要用于对外,国外比较多用,多见于海关。
公章应为红色,你说的蓝色章是不是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