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对方已经认证了.
只能通过正规手续对方开据"通知单"才能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能删除,只能在账上做进项税转出,别抵扣那么多进行处理,下月再转回来
再抵
不能,认证了后,只能通过进项转出的方式进行处理。
已认证通过就税务局那边就有信息了,在认证系统里删除了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