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道题目是有争议的
1,关于第一条提问,本身是存在争议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劳动者属于狭义的劳动者,其中“学生”身份的人其职业是被认定为“学生”而非一般劳动者,因此全日制在校生不能认为是一般劳动者。由于不能认定一般劳动者身份,也就很难认定可以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但是根据原劳动部意见第四,第十二条的相关解释,由于马红丽已经取得毕业生推荐表,而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明显,应当认定双方有意向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劳动关系建立且有效。
月长石个人意见: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临近毕业的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存在严重争议,在法律未修改的前提下,月长石个人认为马红丽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理由上面已经阐述。
2,根据第一条解释,本案中马红丽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应当视为一般劳务关系而非法定的劳动关系,可根据合同法进行约定,而不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3,由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劳动争议。
4,因为马红丽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争议,因此仲裁应当驳回马红丽的诉求。
而由于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行为也就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适用于合同法。
另外,本案月长石个人认为由于法律的界定,马红丽和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不代表马红丽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关系。一般劳务关系在出现纠纷时,适用于民法,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如马红丽的损害确实和用人单位存在直接关系,马红丽可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PS:月长石这里的解释是基于认为马红丽不具备劳动关系建立主体的资格而做出的判断,但由于这一点目前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马红丽已经取得毕业生推荐表。目前已知部分地区出台的规定是认为这种情况已经可以认为毕业,而有些地区则认为只有持毕业证书后才能认定其毕业生身份,因此本案如果真实发生,实际判决可能要根据地方不同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