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指教职业道德与财经法规当中"支票、汇票、本票“三者有什么区别及相同点。谢谢!

如题:马上要考试了,觉得这些票据不是很懂,请教各位!
2025-03-11 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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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成待票人的票据。支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力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认许银行本票(台湾省票据法例外)。汇票是指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元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汇票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分为数种,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支票是指银行的存款尸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指定
  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绝对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G(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我国现在使用的支票,按其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⑦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一个是异地结算,一个是同城结算

回答2: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时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与他人之人。汇票签发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当汇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责任。在汇票未经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但在远期汇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只是从债务人,汇票承兑后,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收款人是有权收取票款之人,亦即汇票的债权人。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的,为商业汇票 。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买方以第三方为付款人、以卖方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或者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即为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汇票,它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给收款人。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方当事人。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他人之人,他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承担见票付款或定期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是自出票人取得本票,有权向出票人提示并要求出票人付款之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一般本票与银行本票。由企业或个人签发的为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为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不记名本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因此,各国对签发银行本票均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据此,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收款票据以及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给收款方的各种付款票据,都属于发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