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第一种解释更加合理。这里面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甲和学校的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是一个债的关系。赠与物已经交付,从物权角度看,纪念册的所有权已经归学校。所以学校有权对纪念册进行处分,这个是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乙取得所有权。在此案例中,甲可以依据赠与合同,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注意:这里面有两个关系:甲与学校,乙与学校。不论学校对错,乙方获赠都是合法的
第一种解释更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