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使采取工时制,企业员工每日工作的时间也不可以超过八小时。
二、公司员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肯定违反《劳动法》,建议向劳动部门检举或者直接起诉要求合理补偿。
三、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6、《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7、《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参见《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能够做到按延长的工作时间补贴相应的工资,而职工本人也愿意接受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做适当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39条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
但是《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标准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62.5天/季
月工作日:20.82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以年为周期就是每年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50天*8小时=20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