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2024-12-21 18: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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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运费收入5.85属于价外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85/1.17*17%=0.85
所以销项税额=13.6+0.85=14.45 (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
说明:自制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由于没有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增值税税额=[1.17/(1+4%)]*5*4%=0.225
说明: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或超过原值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销售的5辆摩托车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肯定需要交纳增值税。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应纳税额=10.2+6*7%=10.62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20%)*13%+5*7%=3.47万元
说明:收购农产品按支付的收购价格依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支付的运费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企业职工福利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0.225-10.62-3.47=8.575(万元)
同时企业要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缴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要看企业的坐落地),季度(年度)要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此问题只为对增值税更加了解,希望对你有用,如有计算错误,还望包涵!

回答2:

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万+5.85万/1.17)*17%=14.45万
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
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
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5*1.17/1.17*17%=0.85
外购货物应折扣的进项税额=10.2万+6*7%=10.62万
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80%+5*7%=3.47
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0.85-10.62-3.47=
9.2万

回答3:

你好,我想你是搞混了,可以以抵扣7%的运输费是指取得专门凭证的进项,题目中开具的运费收入指的是销售甲产品向某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按税法中明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外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运输装卸费等,运输费不包括下列同时满足项目:
1、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
那个答案是安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