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应当如何处理?

2024-12-26 16: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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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不予补正的,也可以自行调取证据,那么该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那说明属于事实不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该证据进行补正,那么一般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回答2:

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那说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该证据进行补正,也可以自行调取证据。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公安机关不予补正的,那么该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如果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那么一般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回答3: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回答4:

检察院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去问问不就行了

回答5:

只能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