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华彩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障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本款第(三)项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三)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部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对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疾病或伤残;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四、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在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本公司不承担该次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第六条保险费
一、基本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应不低于1,000元,且不高于6,000元,具体年缴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及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纳基本保险费。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为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投保人可暂缓缴纳基本保险费,但以后每次缴纳基本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缴纳以前各期应缴未缴基本保险费,最后缴纳当期应缴基本保险费。补缴的应缴未缴基本保险费按所归属保单年度应收取的初始费用计收初始费用,并从实际缴付并进入保单账户后开始计算利息。
二、持续缴费奖励
若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且投保人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缴纳基本保险费,则本公司于第10个保单年度结束后的首个结算日向保单账户一次性返还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作为持续缴费奖励。
三、追加保险费的缴付
若投保人选择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为6,000元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在每年(含首年)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追加保险费,或者在每年(含首年)缴足基本保险费以后不定期、不定额地缴纳追加保险费,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应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本合同有应缴未缴的基本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缴纳追加保险费前应先行补足应缴未缴的基本保险费,补足基本保险费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若投保人选择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低于6,000元的,不得追加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改变允许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四、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五、本保险的风险保障费用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确定。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倍,且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该结算日及以后按增加保险金额后相应的金额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用,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生效。调整保险金额每年仅限一次,调整保险金额以1,000元为调整单位。
第八条保单账户
本公司在收到首期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如有)(银行转账的自款项到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于核保、体检等原因除外)建立保单账户。
结算日扣除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用后,若保单账户价值为负数,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用。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的,本公司于下一个结算日收取欠缴的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用。若投保人在宽限期满时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单账户自动撤销,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及首期风险保障费用;账户建立前,已缴保险费按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二、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缴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三、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四、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五、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七、给付持续缴费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八、投保人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实际提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金额等额减少;
九、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申报错误,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更正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变更为更正后的金额;
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十一、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增加;
十二、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结算利率
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参照本保险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本公司按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一条年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2.5%/365。
本合同生效后,在每年的1月1日,若上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不再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并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十二条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部分提取每次最低以1,000元为限,部分提取后,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5,000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投保人部分提取账户价值,每次收取“部分提取手续费”20元;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不再收取“部分提取手续费”。
投保人要求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在保险事故发生日至本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并确认保险事故的期间内,若保单账户已结算的,从账户中扣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不予退还,账户中增加的利息也不作扣除。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人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资料(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扣除的风险保障费用少于应扣的风险保障费用,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差额的风险保障费用(不计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按实扣风险保障费用与应扣风险保障费用的比例计算实扣风险保障费用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扣除的风险保障费用多于应扣的风险保障费用,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风险保障费用,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费用
一、风险保障费用:对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障应收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障费用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个结算日扣除。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前一日不足一月的,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按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前一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结算日扣除的风险保障费用见本合同风险保障费用表。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
二、初始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缴付的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进入其保单账户前,从其中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率见下表:
归属保单年度
保险费类型 1 2 3 4 5 6-10 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年缴基本保险费 50% 20% 10% 8% 8% 4% 0
追加保险费 3%
三、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于每个结算日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5元,本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前述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时起至本次保单管理费调整时止的累计涨幅。
四、“部分提取手续费”(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 “部分提取手续费”
1-3 每次20元
第4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
五、“退保手续费”(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 “退保手续费”
1 账户价值的10%
2 账户价值的6%
3 账户价值的4%
4 账户价值的2%
5 账户价值的2%
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释义
一、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四、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五、保单年度: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六、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七、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八、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九、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过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一、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十二、助动车: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驾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十三、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
十四、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五、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十六、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按本合同约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的保单账户价值。
十七、“手续费”:为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按本合同约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的保单账户价值。
十八、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本条款所称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同类人民币居民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十九、本合同所称货币单位“元”皆指人民币。
二十、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因为先期投入比较大,所以很少人去投报,也就是为什么会取消的原因了,不过我觉得上面那报还不错
我想看你买这个保险是为了干什么,这里我给两个建议。我认为这个险是太平洋推出来冲保费的,是一个重投资,轻保障的险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万能险,也不是投连(以下暂时将它当作万能险)。若是买这个险是为了保险,那就没必要买这个,万能险很有意思,表面上是万能,实际上是万事都不能,一般万能险,按照业务员的说法,可以解决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所有的问题,实际上,你的保额是有限的,同样的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吗,另外,万能险的费用不会太便宜;第二,若是投资的话,你那个险种扣除初始费用后,三年累积的现金价值应该不会超过两万,作为投资来说资本金是否太低,当然,若楼主资金充足能够追加,则另当别论。
要不要买,全凭楼主的判断,以上就是我的建议。祝楼主身体健康,一生幸福平安!
不太建议买华彩人生,缴费太高,收益不固定,如果钱多不如投保鸿运年年或鸿福年年,个人认为比华彩好,呵呵,我本人就是太保的员工
有点像中国人寿的[精彩明天]都是万能险,百变不离其宗,风险小,保额低,费用高,利润小.还不如金盛的投连险
我是保险科班出生撒,保险是一种高利润行业!大约利润在20%左右撒,不过买保险有益无害,保险的高利润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支持,对其进行免税政策,不是捞取客户利润!从现在的行情来看买什么保险都亏不了,买吧,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