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在目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五方面,由于准确划清这两大行为之间的界线直接关系到具体法律的适用。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权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特定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在行为人违法事实未查清前采取的一种程序性处置。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贩卖违禁物品者的物品。包括两类;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如个人约束和庇护审查;对财产的限制,如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特点:临时性。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是暂时的。事实清楚后,会作出相应处理。强制性的。即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和方法,对人员或财产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特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实施而采取强制手段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是:一是行政性,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由特;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能,强制约束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第三,它是行政性的,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的行政目的和行政状态。这是行政执法最本质的特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处于一定状态,以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危险状态。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结果的不同。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拓展资料
一、行政强制措施
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其特点表现为:
1、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2、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3、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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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理解:
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 是一种暂时性的行政行为 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譬如 为了保护证据避免丢失 对涉嫌相关场所、物件进行查封、扣押,但案件处理完结,这些查封、扣押是要解除的、并恢复到原先的样子。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的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比如责令你改正而你拒不改正,则按照法律程序强行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例如:强拆违建,还包括拒不缴纳罚款通过法院强制从你的账户转账。强制执行是事后的强制行为。
仔细阅读定义,是可以理解的。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完全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现行行政处罚的设定模式,采取以法律设定为主,以法规设定为辅的方式,逐步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设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 冻结存款程序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它实行复议、诉讼救济,并根据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赔偿或补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
我们认为: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