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强奸就是强暴的意思,这是每一个地方的当代语言不同,所以说说法就不同,这两种意思就是说在对方不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和对方发生一些关系,也是属于一种人身伤害,并且是属于一种性侵行为,所以说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
强暴是指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与强奸为同义词。但在某些地方,它也可以指武力压迫,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中强暴就指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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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强奸是男性对女性的暴行,它是对女性的侮辱,更是是男性的耻辱。在现代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发达国家普遍通过了禁止歧视受害者的法律,通常用性侵犯等词汇用于代替“凌辱”等歧视性词语。
一些进行强奸的男子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因此会给受害人带来更严重的伤害。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
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日本,有关法律的年龄规限则为12周岁。
根据香港法律,若与未成年少女(未满16岁)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台湾刑法》称之为「强制性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暴
强奸,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
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年龄之间的区别。
性侵这种一般都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性所设定的。
虽然对方同意和你发生关系,但是我国法律是这样子规定的。
后面的强奸就是人家不愿意而发生的关系。
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强奸对象只能是女性。
性侵包含的就比较广,性侵对象上不限性别,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侵犯活动即可。此外,性侵范围上还囊括了猥亵活动。
所以两者关系是:强奸一定是性侵,但性侵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概念不一样吧,性侵涵盖面比较广,性侵指对他人采用欺骗、施暴、教唆及其他方式进行猥亵、性骚扰、或者强奸等侵犯行为。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