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和你一起探讨问题。
单从协议文义看,存在约定不明的弊端,如果改成:......×年×月×日前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并购或IPO计划,为达成该计划,须于×年×月×日前启动........,可能会更好。
目前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确给对方留下了很多应付的空间,建议从如下角度进行抗辩:从常理分析,计划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计划是为目标而存在的。××在明显缺乏实现IPO可能性的情况下,为实现对赌协议的要求,启动相关程序,是恶意逃避合同责任。同时提出目标公司明显未达到IPO条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