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兼营装饰材料销售和部分装修劳务,当月购进装饰材料价款200万元,当月

2025-02-25 1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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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公司的销售业务与装修业务未能各自单独核算,装饰材料销售和部分装修劳务(400+50)均按17%,计征销项税;
销项税=(400+50)*17%=76.50万元
当月购进装饰材料价款200万元、五金材料3万元、辅助材料4万元、点焊机一台0.3万元、金属切割机一台0.2万元,进项税均可以抵扣;
进项税=(200+3+4+0.30+0.20)*17%=35.275万元;

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76.50-35.275=41.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