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网友不要以讹传讹,不懂装懂,遗患无穷,害人匪浅。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劳保必须由煤矿方提供,班中餐也是有明确规定要求的。于法有据,不是矿方随便减免的。否则属于违规。
1、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2、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
煤矿企企应当按照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LA)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这个是各个单位的福利,煤矿的人工成本就够高了,还是专心在安全上,杂七杂八的尽量不关为好,你觉得不公平的话,可以联合工友提出来阿,不发餐的话,可以争取点补贴,送不送餐就是老板的意思,法律只管安全,哪里会管饭了,全世界都没有这种规定
我是山东的 这里有很多煤矿 (兖矿矿务局、 济矿矿务局、临沂矿务局、淄博矿务局等)都有班中餐和劳保用品,班中餐(8元——15元左右) 劳保防护必须的
按规定都有班中餐,且不能发钱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