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条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有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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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是合法的,其他的情况都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是合法的,其他的情况都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这个情况换个说法就是
你单位在你试用期内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或者通俗的说你单位在试用你的过程中觉得你不合适所以不打算你保持劳动关系
我应该怎么办啊
这个坦率的说
你应该找下一个工作了
您好。我在公司到6月22号就二年了。是签的三年合同。公司中层用各种办法叫我离职。二年后说我技术太差。在试用期六个月公司都没说。现在我这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