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模式方面,合作方(单位或个人)通常作隐名处理。总承包合同由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供应、机械租赁等合同由建筑业企业与分供商签订。从形式上,看不出此类项目与自营项目的任何区别。
2、实质上看,合作方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操盘手,负责生产经营的实施,建筑业企业提供资质和牌照,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转包或者挂靠。
3、建筑业企业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通常明确双方以工程造价的一定点数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扣除点数之后的工程造价为合作方的收入,后者同时构成建筑业企业的成本。
4、资金流方面,建设单位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业企业扣除管理费后,向分供商支付工程款或者材料款,剩余利润以各种形式向合作方支付。资金支付的口径应为含增值税。
5、为保证形式上的三流合一,避免发票风险,通常先由合作方先向建筑业企业以往来的形式提供资金,建筑业企业根据合同向分供商付款,并取得发票,待建设单位资金到位以后,再向合作方偿还。
6、发票方面,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按照总造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管理费是从总造价中扣除的,因此,管理费无需单独体现和缴纳增值税。合作方自建筑业企业收取的利润等,应按照相应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
7、所得税方面,建筑业企业以不含税造价为收入,以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为扣除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作方为企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个人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来源:《建筑业挂靠业务的财税处理》 作者:何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