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一般民事侵权在举证上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一)侵权人具有侵权行为;
(二)侵权人德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有过错。
而环境污染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由环境污染者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