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抵押登记书》;
2、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5、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
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流程是: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凭《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到发证照窗口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