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属于第二章节,第七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法,企业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职工名册的内容:
1、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2、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3、用工起始时间,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
4、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除上述内容以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还可以记载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有关的其他一些内容。为免发生争议和防止用人单位造假, 职工名册应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注意,劳动者应当提交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社保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不知道你说的是何种花名册。就我所知,不仅在《劳动合同法》中且在《劳动法》中都没有对“花名册”的规范。但是有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花名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