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客"身份"要看清
通常来说,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客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首先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所以租客也不用对此产生太多抵触情绪)
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租客也应该提前说明,否则对租客和房东而言都会有隐患哦。
二、意外事故要当心
近几年我们还看到,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对意外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越来越多。
一些房东因为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等人身伤害事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对此类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房东和租客都要留个心眼。房东出租房屋前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
租客在入住之前,也应该仔细检查电路、管道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应该马上找房东,房东有责任更换。当然有问题的房子还是别租了
三、不良案件要提防
出租房内发生盗窃等不良案件,租客若是能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或者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如锁坏了不同意更换、明知治安差不加装防盗门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状况,房东也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保证出租房的门、窗等安全、正常使用,谨防盗窃等不良案件的发生。
四、日常维修需负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有些房东为了规避责任,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增加了许多免责声明。租客要特别留意。
但是,有些免责声明实际不能帮助房东规避法律责任,所以房东也千万不能"怕麻烦"而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按照规定来出租房屋才是稳定出租的办法。
扩展资料:
出租登记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
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房
您好,
一、房客"身份"要看清
通常来说,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客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首先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所以租客也不用对此产生太多抵触情绪)
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租客也应该提前说明,否则对租客和房东而言都会有隐患哦。
二、意外事故要当心
近几年我们还看到,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对意外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越来越多。
一些房东因为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等人身伤害事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对此类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房东和租客都要留个心眼。房东出租房屋前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
租客在入住之前,也应该仔细检查电路、管道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应该马上找房东,房东有责任更换。当然有问题的房子还是别租了
三、不良案件要提防
出租房内发生盗窃等不良案件,租客若是能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或者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如锁坏了不同意更换、明知治安差不加装防盗门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状况,房东也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保证出租房的门、窗等安全、正常使用,谨防盗窃等不良案件的发生。
四、日常维修需负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有些房东为了规避责任,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增加了许多免责声明。租客要特别留意。
但是,有些免责声明实际不能帮助房东规避法律责任,所以房东也千万不能"怕麻烦"而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按照规定来出租房屋才是稳定出租的办法。
您好!
出租人有一个义务叫适租义务,这个义务决定了出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是符合约定用途的,如果违反这个义务就构成了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是合同法94条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根本违约。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