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人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从适用法律角度而言,识别便是判断事实性质,它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本案即应识别为“继承”问题,这就应根据有关“继承”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援用有关国家 继承方面的实体法来最后给案件作出裁判。
可是,仅仅识别为是继承纠纷,对本案而言是不够的。本案楚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陶某病重时将深圳的房产留给丛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如有效,按遗嘱继承走,很简 单;如无效,就要按法定继承走,那就相对复杂了。我们认为,陶某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口头遗嘱是在危 急的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遗嘱人死亡无法查证的缺点,各国都将其进行了限制,如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方能采用;必须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将口头遗嘱作成 书面记录或事后补记,并注明年、月、日;紧急情况解除 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满,遗嘱人又未设立新遗嘱时,依特别方式的口头遗嘱 无效等。陶某是在中国深圳作的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 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 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陶某立口头遗嘱时不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解除后,也未再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 遗嘱,因此是无效的。如此,我们就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本 案了。
(2)先决问题。若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首先要判断陶某与丛某、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是丛某或邓坫亨有继承的前提,如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 法定继承的问题:T。这种解决一个讼争问题需要以首先解决 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叫做“先决问题'本案关于妻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问题,就是本案继承问题的“先决问题”。
那么,本案陶某与丛某、陶某与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有效呢?我们认为,首先,陶某与丛某因历史战乱原 因音汛断绝,陶某是以为丛某已死,为有人照顾才又在美国 结婚的,丛某则一直未再婚,两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无论从法律匕还是从情理上都不能认为两者的婚姻成为无效。 其次,陶某与邓某在美国结婚多年,相濡以沫,互相扶持, 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也不合乎情理、法理。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本 案中,从法理上看,两个婚姻在程序、实质上都合法,在特定条件下都未解除;从情理上看,都不能不谓忠实感人,故 应认为这两个婚姻都是有效的,丛某和邓某对陶某的遗产都 有继承权。
(3)依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相应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_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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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讼争房屋位于中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国《继承法》予以处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陶某在屮国的不动产应由丛某、邓某共同继承。考虑到邓某--直与陶某生活在一起,所尽的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陶某在美国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继承法》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陶某的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都在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由法院查明美国法律的规定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