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 《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5、 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