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1、镇政府无权征地,更不用说什么财政所、村委会,征收土地的权力在县(市)政府。
2、因此,镇政府的承诺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这样的承诺书,无法“依法”履行。
3、实践中,这样的违法操作实例不在少数,但违法的就是违法的,所以无法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建议”。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登陆当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直接电话联系。
祝福!
关于再建土地的承诺没有实际的履行可能性。现在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审批都是按照指标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一个村仅有1-3个名额,除却特殊原因外,能够剩下的空闲名额几乎没有。
关于这两者的选择,个人建议直接以补偿款方式接受。
关于农村土地的使用一般由县政府审批,根据你所说的话,承诺书效力还是有待商榷的,但是其实这不要紧,你自己觉得补偿款合适就行,一定要留好各种单据,都要有公章,这样即使以后出问题也可以找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