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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就广东而言,执行死刑后,死刑犯的尸体都是火化的。
除非死刑犯在临刑前要求将尸体捐赠,否则法院是不会主动保留的。
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法院刑庭会通知火葬场派车到刑场外等候的。在执行死刑后,由法医验尸,确认死亡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各自拍照取证。取证完毕后由火葬场的人将尸体拉走火化。
火化后的骨灰,一般执行完后就会通知家属去火葬场领取。如果家属拒绝领取或无家属领取的,法院有权自行处理。
楼上的有几个做过监斩官?
1、将尸体交回家属,一般是不可能的,为防止对罪犯遗体大办葬礼。所以一般都是通知领取骨灰的。
2、至于埋在当地公墓是不可能的,法院不会出这笔冤枉债的。一般的处理方法都是逾期不领取,由法院授权火葬场自行处理。至于怎么处理,就不知道了。
3、捐赠国家作标本,这个必须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没有遗愿,法院是不会这样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
根据刑诉法规定,死刑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