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国家水资源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系统。
水行政主管下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在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部门负责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行使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管辖区的水行政主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按照其职权。
定义本节中,中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的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基本系统,水资源管理系统和全国组织部门的权威,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以实现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组织保证。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样的“水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替代的,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和其他资源,它是一个动态的,可再生的资源。河的降水来源,水性,河为主线,分水岭的概念的特殊区域??的边界。按照该盆地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相互转换的上游和下游,干支流的河流水资源,水的数量和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以妥善处理水的上游和下游的河流和其他地区,跨部门之间的关系只能按照这一要求。资源的其他功能的底部是它的多功能性,水可以用于灌溉,通航,发电,供水,水产养殖,和有二元的股份。因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在流域统一规划,平衡,综合利用,兴利除害发挥最大的水利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目前,在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管理已成为世界潮流。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二十一世纪议程”:综合管理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和水量方面,应在流域一级进行,并根据需要加强或发展适当的体制,中国的主要河流,流域跨省协调的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的自然特征的关系更重要。
制定并颁布于1988年,原来的“水法”规定,“国家统一管理水资源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为推进我国的水资源管理统一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不清楚的权属管理部门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部门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而不是一个明确的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的划分,导致职能重叠,部门之间的职能错位的现象并存的,“多龙的水浸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第一,流域管理行政区域分割,地表水,地下水分区管理;三,分开管理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利于统一规划,河道防洪调度和统一指挥。,在一些地方在汛期下游,左,右的银行支离破碎,只顾保护自己,无论整体的全球性洪水的影响预防工作。第二,是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控制和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如一些地区在干燥的季节,争相抢了不少的引水,以及一些上游地区,造成下游河流干涸,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下游带来极大的伤害。是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蓄,加剧了地下水过度开发。据统计,全国地下水年平均超额利用,670十亿立方米左右,164已形成地下水超采区,四是不利于城市和农村地区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不利于合作协调解决水质污染的问题。我们的跨区域水质污染问题越来越大,地方治理,特别是下游地区的治理不能真正改善河流水质和水环境,,只上下游的统一治理,统一监管,以水以实现结果。第六,发挥不利于的整体效率的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新“水法”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水资源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绘制一个共同的在一些国家,建立了分离的原则,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管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相结合的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水资源水资源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管理系统。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是水的所有权。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水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以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国务院另行制定的战略规划,国家的水资源,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一个统一的系统和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使用的补偿。流域管理机构,以实现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国家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所赋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在20世纪30年代初,在主要河流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与现代意义上的,如长江水利委员会,成立于1935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在1933年,并于1929年集合起来导淮委员会的成立的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加强大江大河的规划,治理和管理,在长江河,黄河,淮河流域流域管理机构成立后。几经变革,在此期间,机构,目前,中国是在六条河流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辽河,太湖流域是水利部设立机构资源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水法”,“防洪法”,“预防和控制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责任。新“水法”中明确提出,进一步的职责,在监督和管理水资源的流域管理机构,包括:(1)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2)由国家的河流,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综合区域规划的编制。 (3)水工程建设对河流和湖泊的国家审查,以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 (4)以外的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在河流,湖泊和水功能区划。 (5)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审查。 (6)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管辖权。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在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8)的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和水收取水资源费。 (9)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和检查。
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中国的广大领土,所有以上的状态的水资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实施区域管理为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的联合系统必须密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的法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新“水法”下的流域管理机构与特定职责的监督和管理水资源的水水利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的政府或县级以上将被制定的国家委员会或部门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配套的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以进一步确定。借鉴国外经验,流域管理的职能,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依法应突出宏观和民主协调,集中在一些的地方行政区域,难以分开处理的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监督和管理,当地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根据本地维护国家水资源综合管理,水法的基本先决条件的统一的系统,也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当地的水法规和相关政府规章,政府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利用当地水资源和相关规划,计划加强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水资源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系统。
水行政主管下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在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部门负责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行使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管辖区的水行政主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按照其职权。
定义本节中,中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的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基本系统,水资源管理系统和全国组织部门的权威,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以实现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组织保证。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样的“水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替代的,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和其他资源,它是一个动态的,可再生的资源。河的降水来源,水性,河为主线,分水岭的概念的特殊区域??的边界。按照该盆地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相互转换的上游和下游,干支流的河流水资源,水的数量和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以妥善处理水的上游和下游的河流和其他地区,跨部门之间的关系只能按照这一要求。资源的其他功能的底部是它的多功能性,水可以用于灌溉,通航,发电,供水,水产养殖,和有二元的股份。因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在流域统一规划,平衡,综合利用,兴利除害发挥最大的水利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目前,在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管理已成为世界潮流。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二十一世纪议程”:综合管理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和水量方面,应在流域一级进行,并根据需要加强或发展适当的体制,中国的主要河流,流域跨省协调的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的自然特征的关系更重要。
制定并颁布于1988年,原来的“水法”规定,“国家统一管理水资源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为推进我国的水资源管理统一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不清楚的权属管理部门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部门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而不是一个明确的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的划分,导致职能重叠,部门之间的职能错位的现象并存的,“多龙的水浸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第一,流域管理行政区域分割,地表水,地下水分区管理;三,分开管理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利于统一规划,河道防洪调度和统一指挥。,在一些地方在汛期下游,左,右的银行支离破碎,只顾保护自己,无论整体的全球性洪水的影响预防工作。第二,是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控制和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如一些地区在干燥的季节,争相抢了不少的引水,以及一些上游地区,造成下游河流干涸,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下游带来极大的伤害。是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蓄,加剧了地下水过度开发。据统计,全国地下水年平均超额利用,670十亿立方米左右,164已形成地下水超采区,四是不利于城市和农村地区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不利于合作协调解决水质污染的问题。我们的跨区域水质污染问题越来越大,地方治理,特别是下游地区的治理不能真正改善河流水质和水环境,,只上下游的统一治理,统一监管,以水以实现结果。第六,发挥不利于的整体效率的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新“水法”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水资源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绘制一个共同的在一些国家,建立了分离的原则,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管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相结合的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水资源水资源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管理系统。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是水的所有权。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水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以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国务院另行制定的战略规划,国家的水资源,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一个统一的系统和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使用的补偿。流域管理机构,以实现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国家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所赋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在20世纪30年代初,在主要河流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与现代意义上的,如长江水利委员会,成立于1935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1933年,于1929年设置了的导淮委员会。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政府加强规划,治理和管理的大型河流,成立于在长江河,黄河,淮河河流域管理成立后后几经变迁,在此期间,机构,目前,中国是在河流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辽河,太湖流域机构设立机构部发送的水资源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水法”,“防洪法”,“预防和控制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监督职责。新“水法”中明确提出,进一步的职责,在监督和管理水资源的流域管理机构,包括:(1)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2)由国家的河流,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综合区域规划的编制。 (3)水工程建设对河流和湖泊的国家审查,以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 (4)以外的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在河流,湖泊和水功能区划。 (5)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审查。 (6)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管辖权。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在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8)的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和水收取水资源费。 (9)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和检查。
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中国的广大领土,所有以上的状态的水资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实施区域管理为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的联合系统必须密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的法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新“水法”下的流域管理机构与特定职责的监督和管理水资源的水水利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的政府或县级以上将被制定的国家委员会或部门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配套的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以进一步确定。借鉴国外经验,流域管理的职能,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依法应突出宏观和民主协调,集中在一些的地方行政区域,难以分开处理的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监督和管理,当地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根据本地维护国家水资源综合管理,水法的基本先决条件的统一的系统,也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当地的水法规和相关政府规章,政府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利用当地水资源和相关规划,计划加强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
体制上来说,蚌埠水文局主要对省水文局负责,为省水文局下属机构;水利局是地方机关单位,两者都是处级单位;淮委则是水利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为厅级单位。
再者,管辖范围、业务职能范围不同。
应该只是同为水利部门,不是直属关系。
木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