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在许多地区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发现企业管理费征收的确存在诸多方面的现象和原因。
(一)缴费主体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缴费的积极性差。
企业管理费是费不是税。企业按章纳税是法定义务,抵减缓免只能按规定办理,逃避税收回报的只有惩罚。而企业管理费不一样,虽然是行政规章制度允许要收的项目,但尤其近年来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声势浩大的减负宣传中,有些企业把费与“乱收费”一股脑儿扯在一起。政府陆续取消一批批收费项目,有些企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一概而论,在意识中把企业管理费纳入不该收缴之列,即使拿出了文件,一时也难免消除他们思想中错存的管理费早晚被取消的推测。
(二)企业管理费征收的比率呈下降趋势,已降到对一些企业没有必要征收的地步了。企业管理费征收由按经营收入的0.7%降至0.3%又降到0.1%。标准的降低导致企业管理费总量在下降。对乡镇企业尤其个体私营企业,存在着财务不规范,甚至没建账的现状,应税营业收入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是企业与主管部门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管理费可收可不收,可多可少的原因之一。如果认定单位营业收入大,标准高,企业则认为加重负担;如果任凭单位报营业收入,那么主管部门要征收的管理费数量则少到没有必要去征收的地步。
(三)传统的征收方法已不能适应乡镇企业结构的变化。企业管理费征收以往采取上门催要和行政干预的办法,通常命令的多,自愿的少,干预的多,乐意的少;有时征收方法既简单又粗暴。现在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普法活动的深入,企业依法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强,使用传统的强制手段,会使他们非常反感。
(四)在部分地区机构改革后人少问题影响企业管理费的征收。2000年底安徽省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原企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办已经不是单独存在,它与其他部门进行了合并,或纳入其他部门成为新机构一个分支职能部门。改革后,一个站怕才2—3人。由于县市区尚未进行相庆改革,原有部门的职能不但没有削弱,凡有加强之势。新机构新职能增加了,任务加重了,人员精简了。工作力量和人员精力投入的削弱和减少,在企业管理费征收方式不规范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势必受到冲击。
(五)收费项目的名称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能直接体现为管理。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企业产、供、销每个环节都能或多或少约束控制着企业。企业管理费是计划经济时期高度管理的一种经济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管的东西少了,服务的职能在加强,与服务有关的具体职能内涵在逐步落实,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已经没有了市场,再用管理式费收项目继续对待职能变换后应有企业负担的赋税,显然不合时宜。
(六)部门之间关系不协调,各自为政,使得企业管理费费源名增实减。工商机关对工商户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工商费,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1%征收企业管理费,两者不能重复征收,是工商户就不收企业管理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个数增多,规模加大,企业管理费费源在增加。但是有的基层工商机关在为符合个体私营企业条件的法人登记手续时,不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企业法人执照。大多数企业则不明其中的眉目,有的既要交工商费也交了企业管理费。工商户不是乡镇企业,即使数量再增,也不应征收企业管理费。有的地方把工商户纳入企业管理范围,实际在征收企业管理费时,构成了形式上的违纪和实际上的违权。
(七)企业管理费缺乏强制性征收的纽带。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税费收缴有各种证件和执照约束,企业必须按规纳税缴费,否则将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种形式的行政性处罚。相反,企业管理费则缺乏强制企业交费的纽带和依托,企业不交管理费,《企业法》未规定对企业如何强制处罚。
(八)有偿服务机制未建立,单纯的企业管理费征收缺乏具体的服务载体。企业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营亏,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存在依附关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行政管理的少了,指导服务多了。现今服务的内容大多是沿袭以前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手段,缺乏具体的偿服务载体,既便为企业服务了,也未能直接获得企业管理费的回报。有偿服务机制尚未在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形成,需进一步地探索和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