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又规定,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由此可见,没有盐业公司的批准销售粗盐是不合法的。